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
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