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既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本案正是由于被告汪宏伟违章行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三个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可以证明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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