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应提交申请书。
二、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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