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河北省
盗窃罪量刑标准为: 一、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