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单个
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
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
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
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
立功、
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
刑罚,再依法实行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