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
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后 ,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
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
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市计(县)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