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并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于其他父母子女关系,他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形成《婚姻法》上第二十七条的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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