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配置
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
基准刑的30%以下: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②惯犯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被告人曾因
犯罪被
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