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
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
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
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
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
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