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
合伙人解除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
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
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
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
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