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
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
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