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
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解散: 1、合伙
期限届满,
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有限企业注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全体合伙人或
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
注销登记申请书(
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代理人相关证明文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注:合伙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
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