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
1、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2)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
(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三)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对于上述三种损失,举一个水污染的例子说明:甲工厂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鱼塘,造成鱼死亡,其中死亡鱼的价值即是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尚未到捕获的季节,还可以继续长大,则长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预期收入,该预期收入是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塘被污染,将鱼塘恢复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项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包括了水资源的污染、大气的污染以及对土壤的污染等等,无论环境遭到哪一方面的污染,都会对人们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受害者可以要求责任人对自己作出一定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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