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992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
盗窃案件
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
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
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
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
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
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
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
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
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