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根据《
婚姻法》及相关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
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
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
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以上就是我对
婚前财产不应该分割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