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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网时间::43:19RSS订阅联系我们当初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以丈夫和公公的名义
购房,如今与丈夫
离婚,陈丽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她为
房屋共有人。昨日,锦江区法院对这起
房屋所有权纠纷作出判决,确认陈丽为该套房屋的共有人,所占份额为前夫夏从文在该房屋中应占份额的一半。1998年9月11日,陈丽与夏从文登记
结婚,2004年7月2日,两人共同出资,以夏从文及其父夏明的名义
按揭购买了一套住宅,2005年11月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去年12月30日,陈丽与夏从文离婚。此后陈丽认为,该房屋是她与夏从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应是自己、夏从文及夏明共同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以夏从文和夏明的名义购买并取得
所有权证,属共同所有。同时,该房屋在夏从文与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
夫妻共同财产,陈丽应享有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半的份额,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