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婚前财产只要不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但不能简单是说婚前财产等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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