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77号) (二)、用人单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但是未
签合同能要求
双倍赔偿吗 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77号)(二)、用人单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但对符合《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2001]年9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