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继续性
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 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 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
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 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
租赁合同、
仓储合同等。 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
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规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
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
受托人的
代理行为全部失去
法律效力,这样
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
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 我国《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可见,在我国合同法中,
合同成立后未履行的,有溯及力。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而定,是否有溯及力,可依据前述的法理及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进行判断。以上是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