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
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
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
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
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三是
无权处分行为。二、合同
效力待定会产生哪些后果
合同签订后,如果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那么只有当
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
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
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
合同生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
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
无效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效力待定合同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或追认,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效力类型合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以不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定,都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就为无效。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这一标准来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的追认便具备了
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为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
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
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