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款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证据原件丢失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是很不利的,如果对于待证的事实不能进行举证证实的话,可能法院会作出不利的判决,因此请妥善保管证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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