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
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
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而要约的
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即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
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
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才是要约的主人,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
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
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
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
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
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
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
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