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是适用缓刑的
宣告刑标准; (2)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
累犯。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一种风险预测,并通过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对该风险进行检测。换言之,原
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 而对于那些有漏罪和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犯罪分子来说,对其适用缓刑是明显是有悖于上述立法本意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依然隐瞒了自己的部分
犯罪事实。从立法本意来讲,无论是再次犯罪,还是隐瞒了已有的犯罪事实,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具体体现。所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均应撤销缓刑,这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