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
缓刑的条件为“根据
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
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
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
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