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有学者将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理解为
缓刑期满应视为原
判刑罚没有执行,故认为缓刑期满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构成
累犯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意思应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以原判决宣告的刑罚方式执行,法律并没有否认缓刑的执行就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故此处“不再执行”的意思应和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是一致的。 同时,刑罚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是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分子进行缓刑考验的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缓刑则是原判决的内容之一和应有之义,所以缓刑考验也就是原判决的执行。故执行了缓刑,也就是执行了原判决。而刑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说法与之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的严谨特性,应予以修正。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按照
假释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