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
缓刑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可以继续吗的回答: 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2]2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3]139号文件对职工
缓刑期间
工龄及缴费做了规定,十几年前的这两个老文件对于以自由职业人员被判处缓刑能否参加
社保,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既然“
缓期执行又没有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那么无论是
企业职工还是自由职业人员被
判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都有着同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对于“判
实刑人员”,因服刑期间失去公民的权利,故社保经办机构要防范该类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应防止以下几种情形发生:参保单位不作“减员”申报;自由职业人员(
家属代缴)继续缴纳社保费,或者是原单位职工以自由职业身份(家属代缴)参保缴费;服刑期间被裁定
假释、
保外就医等被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参加社保或续交社保;为“判实刑人员”以追溯形式补缴社保费。如果存在这些类型的缴费行为,不仅破坏了
刑罚有关规定的严肃性,对于社会保险来说亦属于“
骗保”行为,各地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范和清理不
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