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全称暂缓
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
犯罪、应受
刑罚处罚的
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
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于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是
判缓刑,一般都是当庭释放的。如果是从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么可能还要回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这与是否上诉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
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
羁押,羁押的期限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