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46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条是关于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此处要提醒大家的是
第一,此条是离婚时常见的“出轨”“第三者”情形的后果规定,明确了严重程度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偶尔的“一夜情”或“暧昧”从道德层面理应谴责,但法律并未明确予以处罚。
第二,惩罚的形式是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而非“净身出户”“少分或不分财产”,
所以,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注意搜集同居或重婚的证据,同时避免对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过份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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