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
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
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
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若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
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
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当然,在《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消失之后,男方也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并可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即为怀孕期男方提出
协议离婚吗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