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
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
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
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
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
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
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
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