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
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
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
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
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
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认定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
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