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虽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请求损害,但法律上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一个具体的规定,而是会通过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因素如下: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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