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承财产继承债务两者之间的关系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
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
法规定应当缴纳的
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
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
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
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
个人债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
继承法》第33条和《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
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 (1)、如有
法定继承人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
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