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公司裁员时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你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要求公司支付
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