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24条。 2、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但必须按照《劳动法》25、26条、27条。 3、
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法》31、32条。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办法为: 第五条: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制度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