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
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