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2、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
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3、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
未出生胎儿也是一个活体,享受继承权益。在遗产继承中,涉及的继承人有时比较多,但是继承人之间是平等的继承关系,不能剥夺未出生胎儿的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后即死亡的,则在死亡时取消继承权。相关法律对此情况的规定主要也是为了保护合法的继承关系,如果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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