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没有送达
被害人的要求,对于不
起诉的案件,有
受害人的应当送达给受害人。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通过 1998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 10月16日第二次修订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
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