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
担保法对于
保证责任分为两类,一般
保证和连带保证。在写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答辩状时,由于你没有和
债权人约定哪种保证责任,因此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你承担连带保证,另外由于你们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那么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你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证责任期间和
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在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向你主张保证责任,才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本案由于债权人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你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你对这笔
债务的保证责任就已经结束。总之,你对此笔债务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