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
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
家庭关系中其他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
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
分家析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1980年《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
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