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 (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
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
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
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
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
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
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