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
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