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的规定,对于上述必须招标的
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将会导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自废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