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的回答为经济补偿金[1] 是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
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
劳动法典》称为“
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
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
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