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如下: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
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
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
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
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