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
提出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出初始登记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申请书》;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合伙人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合伙协议或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材料证明章);
7、《关于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决议内容包括:
(1)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2)同意委托经办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份额备案的相关手续;
8、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1)签订协议:本中心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请,签署《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2)材料审核:本中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公司提交全部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须通知公司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是否完备。不完备的,通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补交材料和补办手续。
(3)缴纳费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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