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作为
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
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
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
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