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
工伤复发期间的
医疗费用。职工治疗
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
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