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
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的经济
仲裁费用; (二)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的经济仲裁费用; (三)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的经济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是指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向
当事人收取的办理
纠纷案件所需要的经费。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所谓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机关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所谓案件处理费,是指
败诉方补偿
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其中包括:
律师费、
鉴定费、勘验费、
差旅费和
证人的
误工补贴及食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