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有一项基本的证据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而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 定,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 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按照较为权威的解释,这一规定标志着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的正式确立。
综上所述,间接证据互补的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也不在少数。通过间接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各项单独证据的真实性得到确保。间接证据的互补有助于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对案件审理有显著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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